4 月
建筑业纠纷的性质 – 概述
如今的建筑行业节奏快、情况复杂、涉及多方,因此产生了许多问题,并由此引发争议。
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下:
暂停施工的权利:
根据FIDIC红皮书,子条款40.1和子条款69.4确定了这一权利。 问题是暂停施工的一方是否有权这样做,另一方的对等权利和补救措施是什么。 另一个问题是,在没有任何中止工作的合同权利的情况下,根据阿联酋法律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?
1987年和1999年FIDIC红皮书第46.1条和第8.6条。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,在特定情况下,承包商是否有义务执行这种指示;如果有义务,承包商是否有权就遵守这种指示的额外成本或费用提出索赔。
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对延误没有责任,而工程师也没有给予适当的延期,那么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。 这需要进行详细调查。
雇主有权雇用第三方接管部分工程:
FIDIC1987和1999红皮书规定,雇主有义务为承包商提供进入和占有工地的机会,使承包商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。
除某些情况外,在全部或部分工程的接管证书签发或合同终止之前,雇主无权接管工地或控制工程。
此外,如果工程由雇主或任何第三方实施,则不允许遗漏承包商原承包范围中的任何部分。 (1987年和1999年FIDIC红皮书第51.1(b),13.1(d)子条款)
1999年FIDIC红皮书第7.6子条款规定,如果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施工,雇主可以为工程安全实施紧急工程。
工程师
在项目中,雇主可能会聘用一些专业人员。 各种互动和沟通往往会造成混乱,不知道谁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合法代表,其指示和决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。
因此,应在合同中指定定期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批准的人员/工程师。 这一点非常重要,否则,任何一方都可能无法确定应向谁提交索赔或争议,以获得工程师的估价、证明或裁定。
因此,在这些情况下,根据1987年和1999年FIDIC红皮书第67.1和20.4子条款,按照标准FIDIC红皮书启动争议解决机制仍然是一个问题。
背对背付款或先付款后付款:
这是建筑行业最具争议的问题。 在没有任何法律不允许这种做法的情况下,再加上合同自由原则和行使合同权利时的诚信概念,这始终是一个给受影响方尤其是分包商带来复杂问题的问题。
此外,油价持续走低导致的流动性危机也增加了争端和索赔的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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